被告人罗XX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矛盾重重,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XX月X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罗XX纠集多人到场,双方发生斗殴,致多人轻微伤。20XX年X月XX日,为解决赔偿问题,罗XX与徐X再次会面,罗XX及其堂弟罗X在茶坊内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起在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参与本案辩护。
在案件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的经验,细致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深入调查罗XX与徐X之间矛盾的起因和发展过程,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同时,他充分与罗XX及其家属沟通,稳定他们的情绪,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贾超颖律师结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所掌握的刑事案件办理技巧,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提出聚众斗殴罪部分徐X有重大过错,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以及罗XX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他通过详细的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论证自己的观点,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
庭审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针对寻衅滋事罪部分,指出罗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同时强调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他的发言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充分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
最终,法院认定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罗X撤销缓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贾超颖律师因出色的表现,于2018年被评为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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