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先生,是一位普通的劳动者,在一次高速公路的二次事故中身受重伤。此次事故给他的身体和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取应有的赔偿,于是委托了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代理此案。
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四级律师,还担任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他办理过逾近百件案件,曾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建工集团、家具科技、口腔门诊等多个领域,参与过标的额累计近亿元的投资收购、重组谈判案,并且曾任职于财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索赔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杨福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此次事故是一起高速公路二次事故,责任认定十分复杂。原告沈先生先与案外人发生碰撞,之后又遭被告褚女士追尾受伤。杨福律师仔细研究了交警部门重新认定的事故责任,准确把握到被告褚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沈先生负次要责任这一关键信息,为后续的索赔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了能让沈先生获得合理的赔偿,杨福律师全面梳理了各项损失。他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8项损失,每一项都经过了严谨的计算和举证。在这个过程中,杨福律师多次前往医院调取沈先生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还与医生进行沟通,了解沈先生的治疗情况和康复需求。
然而,案件并非一帆风顺。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项争议主张。比如,针对3天ICU期间应扣减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主张,杨福律师认可合理部分,但在护理费等方面据理力争。他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结合沈先生的实际情况,向法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认定住院期间护理费按220元/日标准计算,保障了沈先生的权益。
面对原告未能提供完整收入证明的情况,杨福律师通过多方举证,成功争取法院认定误工费60000元(5000元/月×12个月),有效弥补了沈先生因伤长期误工(360日)的收入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费用不赔付的抗辩,杨福律师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据理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未予支持保险公司的扣减主张。
经过杨福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认定沈先生的损失总额达190050.67元,判决保险及侵权人赔偿161314.07元(159984.07元+1330元)。案件受理费4445元,由被告方承担3420元(某保险公司3392元+褚女士28元),原告仅负担1025元,有效降低了沈先生的维权成本。
沈先生对杨福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他评价道:杨律师对各项赔偿细节都考虑得很周到,在面对保险公司的各种争议时,总能据理力争,为我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杨福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成功为沈先生争取到了高额赔偿,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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