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场关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的二审在山东滕州的法庭开庭。审判长询问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时,保险公司律师坚称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而坐在上诉人席的刘儒学律师不慌不忙,从资料中拿出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
这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拒赔。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委托刘儒学律师代理二审。刘儒学律师毕业于知名院校,自202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便在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执业至今已承办百余起案件。
接案后,刘儒学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他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展开工作。他先是查阅了大量保险法相关资料,明确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接着,研究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收集普通人对“机动车”“无证驾驶”的认知情况;同时,对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调取事故相关资料,证明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倾向于保险公司的主张,认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符合免责情形。但刘儒学律师通过严谨的论证和充足的证据,在二审中说服了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之后,刘儒学律师在处理类似保险纠纷案件时,都会将此案的经验运用其中。在另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中,他同样通过严谨的论证和对格式条款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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