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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争议,尽责抗辩扭转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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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4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儒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420251090006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64586688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本人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具有亲和力,善于与人沟通: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言的诉讼经验:为人正直,且致力于在诉讼业务领域中不断深耕;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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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中,一审原告因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拒赔而败诉。刘儒学律师围绕免责条款等核心点严谨抗辩。二审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六十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保险免责条款争议,尽责抗辩扭转二审判决

20XX年,一场关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的二审在山东滕州的法庭开庭。审判长询问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时,保险公司律师坚称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而坐在上诉人席的刘儒学律师不慌不忙,从资料中拿出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

这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拒赔。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委托刘儒学律师代理二审。刘儒学律师毕业于知名院校,自202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便在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执业至今已承办百余起案件。

接案后,刘儒学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他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展开工作。他先是查阅了大量保险法相关资料,明确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接着,研究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收集普通人对“机动车”“无证驾驶”的认知情况;同时,对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调取事故相关资料,证明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倾向于保险公司的主张,认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符合免责情形。但刘儒学律师通过严谨的论证和充足的证据,在二审中说服了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之后,刘儒学律师在处理类似保险纠纷案件时,都会将此案的经验运用其中。在另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中,他同样通过严谨的论证和对格式条款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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