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X与被告郭X系亲戚关系。2014年12月,郭X因生意资金周转借了焦X60万元,焦X借朋友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卡转借给郭X,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X还本金20万元,之后陆续给焦X10.6万余元,焦X称是利息,郭X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X又还本金1.5万元,尚欠38.5万元未还。焦X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要求郭X偿还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105万元。
被告郭X的初始困境在于,借款事实存在,且已支付的10.6万余元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本金而非利息。同时,对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利息约定,缺乏有力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
马洁律师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第一层,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资金非焦X自有,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人资格。第二层,主张利息约定不明,称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郭X支付的10.6万余元是自愿给付。第三层,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因为资金是焦X转贷所得,违反法律规定。第四层,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根据合同无效,郭X已支付的利息应折抵本金,剩余本金为27.9万元。第五层,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便合同无效,郭X愿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五个层次充分论证并提交计算清单。原告焦X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能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最终判决被告郭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焦X借款本金38.5万元,利息以3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郭X承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质疑原告主体资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身份;二是对合同效力和利息约定进行抗辩,寻找合同无效或利息约定不明的依据;三是合理运用已支付款项的性质,主张折抵本金,降低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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