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中,工程款的支付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核心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然而,现实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可以保障承包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通过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但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有法律规定的,承包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该权利。同时,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有明确界定,一般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发包人无力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一种较为常见且有效的方式。调解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定合理的付款计划,既能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给发包人一定的缓冲时间。
律师与案例
迟延蕾律师,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他还是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多次获得优秀律师称号。
下面我们来看迟延蕾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XXXX公司承建了二被告金乡县XX公司和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XXXX职业大学XX(XX)校区”项目中的1号实训楼与2号宿舍楼工程。工程于2021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二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巨额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委托迟延蕾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并依法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迟延蕾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们固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工程交付等关键证据,并精确核算了欠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被告短期内可能无力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保障优先权”的核心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及相关房产,给被告施加了履约压力。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推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在法院主持下,律师立足于委托人尽快回笼资金的核心诉求,与被告进行了多轮谈判。一方面,律师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及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利;另一方面,在付款期限、部分利息等方面展现了合理的灵活性。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将违约责任、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等保障条款明确写入调解协议。
经XX省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700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28,058,709元,原告自愿放弃此前的工程款利息。欠款分两年付清,2024年度支付14,029,354.5元,2025年度支付14,029,354.5元,并明确了六个具体付款节点。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自2024年8月21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就其对涉案1号实训楼和2号宿舍楼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险费共计136,047元,由二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纠纷,为原告锁定了债权,设定了明确的回款计划,并以法律文书形式强化了优先受偿权这一关键保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迟延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敬业的工作态度,成功地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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