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A和原告B是某职工的父母,该职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不幸离世。某区工作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决定。原告对此不服,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诉至法院,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在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标准以及死亡不可逆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边界。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他熟悉工伤理赔案件的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以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为核心目标,分四步推进案件。
首先是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黄宇杰律师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2024年8月4日19时19分)作为48小时的起算点,而不是《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2024年8月4日20时30分),这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他锁定某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的情形,如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无进一步治疗可能等,延长抢救是家属不愿放弃生命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接着是构建完整证据链。黄宇杰律师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四会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这些证据能证明初次诊断时间和病情恶化节点;医生出庭证言证实8月4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还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以此支撑有利职工解释原则。他有力地反驳了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在庭审策略上,黄宇杰律师采取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法理层面,他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司法解释,明确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中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却被劝阻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等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否则将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最后是协同复议与诉讼程序。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黄宇杰律师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了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某科技公司肇庆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某区党群工作部、某市政府共同负担。此次胜诉为同类案件中抢救超时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当医疗记录显示死亡具有不可逆性时,应优先保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黄宇杰律师也用专业和努力切实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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