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公司,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厂房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无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许XX委托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卢扬超律师代理本案,其核心诉求是让何XX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无效,这使得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其次,何XX掌握《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却拒不提供,导致许XX缺乏关键证据。再者,拆迁补偿涉及多个项目,如何精准核算许XX应得的补偿金额是一大难题。
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该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类似案件,可明确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基于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仍有权主张拆迁补偿。在证据获取上,当关键证据被对方掌握时,可申请法院调取。核算补偿金额时,要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避免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等进行说理,能更好地维护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反映出法院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更注重保护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对于因厂房无规划许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使用人的实际投入和损失,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判。这也提醒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注重梳理租赁关系和权利主体,积极获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金额,并善于运用公平原则进行说理。同时,这也体现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拆迁补偿分配的审查更加细致和全面,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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