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当日,杨丹慧律师早早来到法庭,整理好相关的诉讼材料,以专业且沉稳的状态等待案件的审理。
原告某某金属公司起诉某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XX,要求支付货款xxx元及违约金。原告称根据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但对方未付清货款。杨丹慧律师代理二被告应诉,面临着厘清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的难题。
杨丹慧律师仔细分析案件后,开始有条不紊地进行举证和辩论。她提出精准的答辩方向,指出本案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且有证据表明原告明知交易对手是案外人揭某某,原告工作人员在沟通中也明确将“揭总”与被告“伍总”区分,并提及“伍总给他担保”。在这个过程中,杨丹慧律师将自己“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融入其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庭审的关键节点,杨丹慧律师在提交给法庭的代理词空白处,手写了一句话:“合同相对性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这句话不仅体现了她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注重合同相对性认定的办案心得,也为法庭清晰揭示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思路。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丹慧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某某贸易公司及伍XX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杨丹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
庭审结束后,杨丹慧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留下备注:“收集梳理履约证据,明确真实交易关系,方能避免委托人担责”,再次强调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收集和梳理证据的重要性,也进一步体现了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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