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州,张X为自己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驾驶该车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张X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了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马学兵律师,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648445。马学兵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
本案是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张X作为投保人是原告,XX保险公司为被告。事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矛盾焦点在于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此前,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的核心诉求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双方对于“营运行为”的定义存在争议,保险公司对“营运行为”进行扩大化解读;二是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
马学兵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把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从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定义、行为本质出发,结合案件事实清晰划分非营业与营运的界限,指出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积极推动车辆损失评估,固定核心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对定损价格的异议,从评估程序、资质等方面充分论证其合法性。
最终,在法院的审理下,于[具体时间]作出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投保人来说,在面对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时,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能随意扩大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为同类非营业车辆顺风车出行理赔纠纷提供了高效维权范例,明确了顺风车与网约车在法律上的界限;提醒人们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保险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准确界定营运行为的边界是关键。马学兵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648445的马学兵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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