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商贸有限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2020年,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到期提示付款被拒。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原告支付案涉票据款30万元,法院执行扣划了该款项。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后,于202X年2月22日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王艳翠律师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
在案件准备阶段,王艳翠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仔细梳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票据背书转让的过程。她深入研究相关票据法律法规,收集整理了包括票据背书记录、法院调解书、执行扣划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王艳翠律师依据所掌握的证据,清晰、准确地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已清偿的票据金额及逾期利息。她逻辑严谨的陈述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让法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法院经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支付原告河北XX商贸有限公司已清偿票据金额30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王艳翠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诉讼能力。她作为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长期热心公益事业,为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过法律援助服务,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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