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让位某把钱转到被告王X的银行卡里。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了3万元,两笔借款共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却没有还钱。于是,位某将杨X和王X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杨X偿还18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还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很多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会觉得出借了账户就有责任,没有深入去考虑借贷关系的本质,这是常见的误区。
南京的周爱荣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她首先仔细梳理借款的来龙去脉,查看原告与杨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等细节都是原告与杨X直接协商的,王X并未参与借款磋商。接着,周律师调查王X是否实际使用了这笔款项,发现王X确实没有使用该款项,也未从中获益。
为了让法庭清晰了解案件情况,周爱荣律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抗辩。她指出原告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王X仅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接收款项,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未作出任何还款承诺。同时,周律师向法庭强调,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王X未参与借款磋商,未实际使用款项,双方无借贷合意。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还让实际借款人杨X负担了全部1950元的案件受理费。
案子中,周爱荣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性,成功剥离王X的法律责任,避免了15万元的不当追偿;纠正了“出借账户即担责”的误区,明确指出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借贷关系的主体,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借款接收。如果不小心出借了账户,要保留好自己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使用款项的证据,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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