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万X,被告分别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C公司(法定代表人边X)、D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三被告共同委托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田小馨律师代理此案。原告A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酒瓶(金XXXX好酒)”(专利号:ZL201XXXX8462.8)的专利权人,且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A公司称其“XX好酒”产品经大量广告宣传有一定市场知名度。A公司通过公证在“快手”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酒瓶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酒瓶产品,D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酒瓶产品,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接到起诉书时,B公司的杨总整夜睡不着觉,担心公司面临巨额赔偿和声誉损失;C公司和D公司的负责人也忧心忡忡,害怕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他们意识到这起案件关系重大,必须找专业律师来应对。
在这种情况下,三被告找到了田小馨律师。田小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及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
田小馨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三被告,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她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对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在阅卷过程中,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瓶身图案、颜色等设计要部上存在明显差异。
田小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侵权比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在瓶身形状等方面存在共性,但该部分属于酒瓶类产品的常见设计;二者在瓶身图案、颜色等设计要部上存在明显差异,涉案专利瓶身中部为圆形浮雕图文印章,被诉侵权产品瓶身为突出方形图案及“老酒XX珍藏”字样,颜色明暗、纹路设计等也存在显著区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田小馨律师的意见。虽然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但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
三被告原本担心要承担巨额赔偿和声誉损失,最坏的结果就是败诉并赔偿30万元。但在田小馨律师的努力下,实际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田小馨律师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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