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XX区发生了一起建材行业买卖合同纠纷。原告A是一家建材经营企业,与被告A就建材采购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A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被告A按约支付货款。合同履行中,原告A依约完成供货,总供货金额达数十万级别,但被告A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无法达成一致,被告A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在此情况下,原告A委托杨国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杨国鹏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优势。在证据梳理方面,他精准整合了案件核心证据链,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形成完整的举证体系,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及原告A的实际供货和被告A拖欠货款的事实,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在法律抗辩上,针对被告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国鹏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明确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杨国鹏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拖欠货款,有效维护了建材企业的合法债权,保障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权益,与企业最初追回货款的预期相符,也体现了其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