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XX是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股票投资者。这家公司连续多年在年报、公告中虚增利润、隐瞒亏损、虚构抽测结果等,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XX的处境很糟糕,自己的投资因为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损失,却不知道该如何挽回。
王XX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其团队,起诉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要求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这案子是系列平行案件之一,此前已有同类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成立,还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偿比例。
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始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光是这些证据的梳理,就花费了不少精力。团队还重点论证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持续持有或卖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精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主张以“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成本。这一策略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投资成本的计算方式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而且,律师还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损失主要因系统风险所致”的抗辩。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关于损失计算方式和赔偿比例的核心意见。法院认定,某海洋产业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的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计算,原告的损失总额为33,716.77元。法院结合平行案件生效判决,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30%,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10,115.03元(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王XX原本担心自己的投资损失无法挽回,没想到在徐晓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最终获得了30%的赔偿。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律师团队对证据的全面梳理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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