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陆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和吴先生、陈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打算买他们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X某号的房子,面积63.93平方米,成交价227万元。合同约定买方签约当天付1万定金,三日内再付5万定金,十八个工作日内付140万首付款,剩下81万贷款支付,而且要在合同签订60日内一起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后来双方协商,买房人从李女士变成了陆先生,还在20XX年X月XX日办了网签。陆先生按约定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一共146万元,银行贷款81万元也批下来了。可到了2013年x月xx日,双方约好去房管局办过户,当天因为点事儿起了争执,过户没办成。从那之后,吴先生和陈女士就不肯配合办过户了。陆先生没办法,只能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让他们办过户、交房,还得赔偿租金损失。而吴先生和陈女士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和网签合同。
当时陆先生的处境挺糟糕的。他已经付了146万的首付款,可房子过户没办成,卖家还反诉要解除合同。他心里肯定特别着急,担心钱房两空。
这个案子立案后,李同红律师作为陆先生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几个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首先,合同合法有效,应该继续履行。李同红律师提交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了一致,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都得严格履行。
其次,买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李同红律师提交了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陆先生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一共146万元;还提交了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81万贷款银行已经批准,就等着过户后发放。这说明买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有继续履行的条件。
然后,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没依据。他们说20XX年X月XX日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可却拿不出任何书面解除协议,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过一致。光凭当天的争执,根本不能认定有解除的合意。
最后,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陆先生当庭明确表示愿意用现金支付剩下的81万购房款,而且房子也没有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问题。
而被告吴先生和陈女士辩解说,过户当天陆先生说不买房子了,双方达成了解除合意,所以不同意继续履行,还反诉要解除合同。但他们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经协商一致合同主体变更为陆先生,这是得到确认的。陆先生已经付了定金和首付款146万元,银行贷款也批了,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说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可又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所以法院没采纳他们的主张。陆先生当庭同意现金支付剩下的81万购房款,房子也没有阻碍继续履行的问题,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成合同履行的原则,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和陈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先生把房子过户到陆先生名下,过户费用陆先生出;过户当天交房,还得协助办理物业交接手续。陆先生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把剩下的81万购房款给吴先生和陈女士。同时,驳回陆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也驳回了吴先生和陈女士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对比一下陆先生最初的处境,他原本担心钱房两空,现在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他能拿到房子,这差别可太大了。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通过提交定金收据、首付款凭证、贷款审批通知书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买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还精准运用“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的证明规则,成功击破了对方的解除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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