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容易让人产生混淆。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的“聚众赌博”,通常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而“以赌博为业”,则是指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实体赌场,也可以是网络赌场。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方式:赌博罪主要是通过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或者自己以赌博为业来实现营利目的;而开设赌场罪更强调提供赌博的场所和条件,让他人能够在其中进行赌博活动。
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为赌场的存在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赌博,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至关重要。如果错误定性,可能会导致量刑过重或过轻,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因此,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与案例
张磊律师,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合作办理刑事案件超1000件。张磊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经济类刑事案件,同时在诈骗、涉赌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黑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担任哈尔滨道外检察院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检察院听证员。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能够精准研判案件焦点,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张磊律师办理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被告人高XX租赁拱墅区的一处场地,提供百家乐赌博网站网址和账号,召集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根据赌客的下注情况点鼠标操作,与赌客进行现金结算赌资。该案经过变更起诉,流水赌资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从20万达到近40万。办案人一直认定被告人高XX构成开设赌场罪,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数额近40万,量刑五年以上。
被告人母亲及时委托了张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张磊律师多次往返于哈尔滨至杭州,经过会见被告人、调取卷宗、研究相关案例,坚定地认为被告人高XX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张磊律师指出,嫌疑人不应认定为从事代理行为。对于网络开设赌场而言,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就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网络开设赌场的代理行为是代理人通过拉拢赌客,让赌客注册账户,与网站建立稳定可持续关系,作为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接收投注的行为,其赌资最终流向赌博平台,也就是赌博平台作为庄家在与赌客进行赌博,而代理人正是通过这种为赌博平台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挣取分红。而在本案中,嫌疑人在赌博平台上廉价购买积分,目的是为了方便自己私下跟亲属朋友建立赌博活动,并没有为赌博网站拉拢赌徒、帮助赌博网站盈利的目的。此外,嫌疑人是通过让赌客根据线上发牌压注,来与赌客对赌,赌客赢了庄(被告人)要给赌客返还双倍,赌客如果输了,赌客压的赌资就归被告人所有,被告人并非挣得是平台的返利,而是购买了平台的服务,包括积分和享受平台官发牌的服务。
然而,检察院未对张磊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磊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应以赌博罪定性,对公诉机关所控罪名予以调整。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原本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流水达到30万以上,量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张磊律师的努力,实现了罪名的变更和量刑的大幅减轻,充分体现了张磊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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