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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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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4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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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梁某借给被告绥中某公司200万元,被告宁某却辩称款项是投资款。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款项性质需看是否有投资合意、共享收益与共担风险的约定等。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隋常有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为当事人全额追回200万元本金,展现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文结合此案例,为读者提供处理类似纠纷的法律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200万元

被告绥中某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被告宁某作为当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向原告梁某提出借款。梁某分三笔向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后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然而,被告宁某在庭审中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根据隋常有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办案经验,在判断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在本案中,虽然有一笔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后续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了款项性质为借款,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相关约定。同时,口罩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公司也未投入生产,这些因素都支持了款项为借款的认定。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当事人在款项往来时未明确款项性质,或者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导致后续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例如,若没有《借款协议》,仅凭借转账记录和模糊的备注,很难确定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一旦被认定为投资款,在项目失败时,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

在进行款项往来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金额、用途、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款项性质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之,在民间借贷中,明确款项性质至关重要。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和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当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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