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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的艰难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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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3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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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执业三年,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已承办案件逾329件。在这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中,她凭借专业能力,助力劳动者实现仲裁反败为诉。下面将完整还原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班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劳动纠纷: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的艰难追索

原告劳动者主张,自己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随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原告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依据劳动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自己与实际用工主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被告试图以主体问题进行抗辩,存在证据缺口,难以清晰划分责任承担主体。

班兆然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多方面的。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庭审中,双方就考勤记录展开关键交锋。原告主张存在加班情形,但被告未提供考勤记录。班律师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则辩称因主体注销,考勤记录难以查找。班律师反驳称,即便主体注销,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且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断出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一是清晰界定用工主体责任,避免混同用工下的责任模糊;二是重视证据收集与保管,特别是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应对可能的劳动纠纷;三是合理运用法律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在诉讼中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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