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公司于2021年5月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处不动产,成为所有权人。此前在5月8日,胜公司就与承租人陈X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一间店面出租给陈X。然而,陈X未向胜公司支付租金,而是向案外人王X支付。王X主张其与原所有权人有一份落款倒签为2014年的《房屋、店面、租赁合同》,以“以租抵债”方式支付租金。一审法院认定胜公司“无权处分”,王X享有租赁权,驳回了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和陈XX律师提起上诉。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接手案件后,冯律师首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一审判定“无权处分”系法律适用错误。他依据《合同X》第51条(当时适用)及民法典精神,明确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胜公司在签约后5日内即取得所有权登记,合同效力理应得到认可。
在证据收集方面,冯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在二审阶段,他迅速调取房产抵押登记、法院查封记录及在先判决书,形成“抵押查封在前”的铁证。这些关键证据证明抵押、查封均发生于所谓“租赁合同”之前,依法应排除“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从根本上阻断了王X主张的“买卖不破租赁”抗辩。
同时,冯律师还进行了虚假租赁的穿透式辩护。他通过分析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公司成立时间、款项流向等异常点,指出长达25年租期、一次性支付30万元且无付款凭证等明显不合常理之处,揭示了“以租抵债”场景下租赁合同的虚假性,使法院否定其对后手权利人的约束力。
此外,冯律师还具有前瞻性。他预判法院可能会对违约金进行调减,于是主动调整诉求预期。最终,法院按LPR四倍支持违约金,避免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过高预期落差。
二审法院采纳了冯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X向胜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驳回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为系列44户类似纠纷中的典型案件,二审改判确立了对后手买受人有利的裁判规则,为其余案件提供了参照,具有类案示范价值。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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