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委托人刘XX遭遇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方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这起事故可把刘XX害惨了,他胫骨平台骨折、跟骨骨折,伤情严重,住院治疗了86天。后续经司法鉴定,误工期长达180天。
在一审诉讼中,刘XX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七个月的工资流水,法院根据这个认定他月均工资为5118元,依法支持了误工费30600元,同时还支持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各项损失。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刘XX未提供受伤期间的工资流水,无法证明收入实际减少”为由提起上诉,想撤销误工费判项、改判或发回重审,就是想少赔钱。这可让刘XX犯了难,本来就因为受伤遭了不少罪,保险公司还这么折腾,他心里又着急又无奈,担心这误工费就这么没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刘XX在保险公司上诉后,委托了李楠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李楠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全案证据。他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卷宗,前后阅卷大概花了好几天时间,把里面的证据都摸得透透的。
为了打好这场官司,李楠律师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三大抗辩要点。其一,他发现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刘XX提交的受伤前工资流水始终未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在二审中再否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其二,考虑到刘XX因案涉骨折伤情,住院86天且需长期休养,客观上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收入减少是很有可能的,保险公司主张的“必须提交受伤期间流水才能证明收入减少”,既没有法律依据,还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其三,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刘XX已提交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证明收入标准,而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刘XX误工期内仍有其他收入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二审庭审前,李楠律师指导刘XX补充提交了误工期内的银行流水,进一步证明其在误工期内无工资收入。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楠律师执业期间,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两大核心板块。在民商事领域,处理过大量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写采纳情况
二审庭审中,李楠律师围绕上述要点据理力争。最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楠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X最初担心保险公司上诉会让自己拿不到误工费,现在成功保住了3万余元的误工费损失。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李楠律师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利用法律规定和证据,有力地驳斥了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