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被告单位吉林省XX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高XX、薛XX、黄XX、刘XX、杨XX均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同时对扣押财物及违法所得作出处理。
这份文书背后,是董雪娇律师为当事人薛XX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的过程。2025年5月29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薛XX等人提起公诉,董雪娇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此案关键在于厘清犯罪数额认定、自首情节以及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她开始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确定非法采矿的具体数额以及当事人行为与犯罪的关联性。董雪娇律师多次前往案发现场,与相关人员沟通,获取了大量一手资料。同时,她仔细研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发现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对采矿数量的统计可能存在误差等。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规定,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犯罪数额认定、自首情节以及各被告人是否构成主犯等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薛XX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非法采矿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且不构成自首,应认定为主犯。董雪娇律师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她指出,虽然薛XX参与了公司决策,但对于具体的采矿数量和销售情况并不完全知情,应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来认定犯罪数额。对于自首情节,她认为薛XX自动投案,虽未在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相关情况,应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主犯的认定,她认为薛XX在犯罪过程中并非起主导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
在法庭辩论环节,董雪娇律师扭转了局面。她精准援引法律条文,结合收集到的证据,有力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虽然认定薛XX构成非法采矿罪,但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董雪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