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发货及开票凭证胜诉
朱玉生律师是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深耕法律实务多年,曾在法院系统任职,具备扎实的司法实践经验与严谨的办案逻辑。2018年,临沂市某公司找到朱玉生律师,委托其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该公司向被告销售水表配件,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收到货物和发票后,一直拖欠货款未付。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朱玉生律师作为卖方(原告)的代理人,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独立完成了举证责任。他提交了货物托运单证明交付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交易金额并通常被视为付款请求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要约承诺交付开票”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债权金额。最终,协助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查明事实,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支持了货款本金、利息及合理的保全费用。
五年间隔:持续信任基础
这五年间,朱玉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给该公司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遇到一些法律方面的小问题,也会向朱玉生律师咨询,而朱玉生律师总是耐心解答。朱玉生律师还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香港私人财富管理委员会专业资格双认证,兼具企业合规管理与财富风险防控的专业能力,为公司提供了很多合规经营方面的建议,助力企业实现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这使得公司对朱玉生律师的信任不断加深。
供应商违约纠纷
2023年,该公司再次遇到了合同纠纷,这次是供应商违约拒交货的问题。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签订肉类采购合同,并支付定金。被告逾期未能交货,并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也无法向其下家客户交货,不得不向下家客户双倍返还定金,造成损失。公司毫不犹豫地再次找到了朱玉生律师。
这次案件与第一次相比,争议焦点更加复杂。包括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合同约定按“货物总价款”日千分之一计算,但货物总价款为估算值,且原告仅支付了定金,违约金基数应如何确定;损失金额的认定,原告向下家“双倍返还”的款项中,包含了下家支付的定金,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责任主体方面,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朱玉生律师为原告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晰的诉讼逻辑。通过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坐实了被告的根本违约事实。通过原告与下家客户的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证明了损失的实际发生与因果关系。在法庭上,针对违约金基数问题,朱玉生律师尊重了法院以实际占用的定金款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观点,确保了诉求的合理性。针对损失金额,他清晰区分了“现金流支出”和“实际损失”,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了实际损失额。虽然股东连带责任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后来该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选像朱玉生律师这样,每次都能让人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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