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7年半后,向原公司追讨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然而这一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处理这类劳动争议纠纷经验丰富的刘伟律师,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工伤赔偿全流程维权领域。
该员工邓某主张,自己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称自己是被违规辞退,而公司则表示邓某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主要抗辩仲裁时效已过,因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解除之日起一年,即至2019年2月底。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因此,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伟律师在执业第8年遇到此案,在梳理证据链时,他敏锐地抓住了仲裁时效这一关键因素。他长期认为,在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是高频漏洞,企业和劳动者都应高度重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点。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保存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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