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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追诉期后追讨补偿,公司凭时效抗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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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7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43774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725059932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 8 年工伤维权经验,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 500 件,帮伤者拿到3000 万 + 赔偿;庭审实战能力突出,对工伤认定、工亡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有深度、系统的研究。办案过程中,既能站在工伤工友的角度,精准捕捉核心诉求与案件痛点,提供共情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也能站在裁判者的视角,精准把握工伤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最大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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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伟律师处理过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7年半后追讨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刘伟律师梳理案件时间线,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解除,而员工2025年8月才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时效。最终法院采纳抗辩,驳回员工诉请,为公司避免近5万元损失。此类案件核心风险在于仲裁时效的把握。
7年追诉期后追讨补偿,公司凭时效抗辩胜诉

一位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7年半后,向原公司追讨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然而这一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处理这类劳动争议纠纷经验丰富的刘伟律师,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工伤赔偿全流程维权领域。

该员工邓某主张,自己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称自己是被违规辞退,而公司则表示邓某系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主要抗辩仲裁时效已过,因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解除之日起一年,即至2019年2月底。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因此,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伟律师在执业第8年遇到此案,在梳理证据链时,他敏锐地抓住了仲裁时效这一关键因素。他长期认为,在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是高频漏洞,企业和劳动者都应高度重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点。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保存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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