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诉机关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明知是添加违禁成分的有害性保健食品,仍予以购进并销售,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王X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
张琪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在接受委托后,张琪同步处理刑事辩护与民事公益诉讼两项事务。他全面梳理证据,仔细核对销售金额与违禁成分鉴定意见。同时,积极协助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在辩护过程中,张琪围绕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提出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承担十倍赔偿金及公开赔礼道歉,且均已履行。判决理由是王X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全额履行公益诉讼赔偿责任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的辩护意见。这一结果对于王X来说,相较于没有从轻处罚的预期,获得了较为有利的判决,体现了张琪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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