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性质的界定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投资款与借款,这两个看似相近的概念,在法律层面却有着天壤之别。一旦定性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在处理一起涉及85万元款项性质争议的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拨开迷雾,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借贷诉求。
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此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于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律师破局策略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委托周科兵律师进行应诉。周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核心抗辩观点。公司方认为,案涉85万元为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对此,周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首先,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款项性质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根据法律实践,款项的转账备注、书面协议以及工商登记等都是判断基础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款项的转账备注清晰表明为投资款,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充分证明了款项的投资性质。
其次,周律师指出,《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投资款转化为借款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明确的约定,而本案中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没有公司决议、对账清算等关键环节,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最后,周律师强调,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需以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为前提,而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因此被告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以上观点,周律师得出最终法律结论: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被告不应承担还款及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一判决结果,为被告避免了85万元及律师费等重大经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和个人常常会遇到款项性质界定的问题。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签订了借款合同,款项就必然是借款。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款项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相互印证可直接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公司决议、无对账清算,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对于用人单位和投资者来说,这起案件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在进行投资和借贷活动时,一定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并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和程序进行约定。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科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他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转让+投资基础关系,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完整构建证据链,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闭环抗辩;精准适用法律,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键“基础关系抗辩”规则,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全方位维护当事人权益,成功驳回原告85万元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连带责任主张,为当事人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庭审策略有效,针对公司缺席情形,强调股东证据与逻辑,实现缺席审理下的全面胜诉。
在法律的道路上,专业的律师就像一盏明灯,为当事人指引方向,保驾护航。周科兵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找到了最佳解决方案,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