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Z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认可其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Z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姜远波律师在案件中的不懈努力与专业付出。
姜远波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拥有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以及南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商业管理思维。当他接手Z某污染环境罪涉共同犯罪辩护案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对Z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把握。
接受委托后,姜远波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详细核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关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利和义务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他重点围绕Z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性质、作用地位、涉案获利、自首情节等核心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为后续辩护策略的制定奠定基础。
在案件审理阶段,庭审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Z某是否为主犯以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承担比例上。姜远波律师出庭为Z某进行辩护,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他提出Z某并非公诉机关认定的主犯,其仅是受他人联系参与运输垃圾,在整个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强调Z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指出Z某案发后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提出原告诉请的环境损害赔偿金过高,各侵权主体应按在案件中的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而非简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姜远波律师就本案涉案鉴定意见、证据效力、涉案垃圾性质认定等方面与法庭进行充分质证,就Z某的量刑情节及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发表详细代理意见。正是在庭审的质证和辩论环节,他凭借精准的案件分析和专业的法律依据,成功改变了公诉机关对委托人主犯的定性认定,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刑事判决,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明确了委托人的合理赔偿责任比例,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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