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提供劳动,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来,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由3万元先后降至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
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此时,XX陷入了困境,自己的合法权益似乎难以得到保障。
在这个关键时刻,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接手了此案。周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201911121842,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起,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周英律师接手后,开始耐心梳理案件。她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工资支付记录、降薪备忘单等资料,发现其中存在诸多关键问题。
为了依法取证,周英律师收集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这些证据成为了案件的关键,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推进案件的过程中,周英律师稳步前行。她代理XX上诉至中级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周英律师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她认为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委托合作合同》,但内容包含工作岗位、职责、考勤、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并曾向劳动监察、政务平台等寻求救济,未超过诉讼时效;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销售合同,工作内容交叉,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且无证据证明受胁迫,应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追回货款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法院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为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虽然最终判决金额与原请求存在差距,但本案是在原一审全案败诉、仲裁不予受理的起点上,通过发回重审实现“从0到有”的突破,为客户争取到了实际可执行的回款,并确立了劳动关系认定和混同用工的有利裁判观点。
除了这起劳动者被欠薪案,周英律师还处理了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村民起诉索要150万分红及差额案中,她代理被告村委会及合作社,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程序性抗辩点,以“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抗辩成功,法院驳回起诉;在被安置人不认可“承诺分房”协议案中,她代理被告B,准确把握分家析产纠纷的核心要点,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在代理销售商诉生产企业返还被员工挪用的预付货款纠纷中,她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为客户争取到全额货款及违约金的胜诉判决。
周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民商刑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两百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交通事故、婚姻案件,能够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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