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XXX公司觉得自己是合法取得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却被拒,问题不大,肯定能顺利拿到钱。但当被告可能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出现时,公司慌了。自己尝试解决却毫无头绪,公司陷入了困境,焦虑和自我怀疑笼罩着他们。
后来,经人介绍,公司找到了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丁晓霞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超400件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
丁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等能证明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这是扭转局面的关键细节。
围绕这个细节,丁律师指导公司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收集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准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获取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公司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公司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律师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公司票据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公司从极度紧张到长出一口气,合法权益终于得到维护。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交易取得票据时保留相关合同和清单等凭证。第二,票据到期及时提示付款并留存记录。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法律问题不能掉以轻心,证据和专业律师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丁晓霞律师准确把握票据追索权要点,全面梳理证据,有力反驳抗辩,助力公司追回票据款,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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