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南通某置业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他们认为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权,而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百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诉求,百公司不服上诉。
XX公司起初觉得自己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问题不大。但百公司上诉后,XX公司慌了,担心要承担巨额赔偿和拆除费用。后来,他们找到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王丹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多个品牌,未限定使用“南通松”。
王丹律师围绕这个细节制定策略,指导XX公司收集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庭审中,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强调XX公司仅为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主观无过错,已尽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最终,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支持合法来源抗辩,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XX公司从极度紧张到长出一口气。
再看纺织品厂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XX厂生产、销售,南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权,起诉要求删除链接、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82万。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诉求,睿公司不服上诉。
XX厂一开始觉得产品和专利有区别,应该不会侵权,但睿公司上诉让他们心里没底。他们也找到了王丹律师。王丹律师发现,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这个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
王丹律师指导XX厂收集产品设计资料等证据。庭审中,王丹律师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最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XX厂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采购材料时要保留好相关文件,证明合法来源。第二,遇到侵权纠纷,仔细比对产品差异,抓住关键区别点。
这两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侵权纠纷,不要心存侥幸,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在这两个案子里,王丹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精准抓住关键细节,制定有效策略,为客户避免了巨额损失,不愧是江苏大仁律所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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