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申请人是蒋XX,被申请人是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XX在XXXX年X月XX日入职这家公司,在其承接的项目工程里当钢筋工,约定工资是320元/天。结果在XXXX年X月XX日,蒋XX在工地受了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还鉴定为工伤九级。
因为公司没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蒋XX就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费用一共239830元。可公司那边辩称,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有异议,甚至直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蒋XX当时特别焦虑,毕竟这是他的工伤赔偿,关乎以后的生活。要是拿不到赔偿,日子可就难了。而且公司这么一否认,他心里一点底都没有,不知道这赔偿还能不能拿到手。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一起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这案子复杂在哪呢?一是公司直接否认劳动关系,想以此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二是工资标准有争议,这直接影响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好多赔偿的计算基数;三是停工留薪期的认定得有医疗证据支持。
仲裁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特别重要。陈步青律师先系统地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像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上写着“休息肆个月”,这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可公司却对此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公司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了回应。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公司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蒋XX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再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蒋XX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蒋XX主张日工资320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是320元,有力驳斥了公司的异议。
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公司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问题,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蒋XX应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蒋XX日工资320元,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公司要支付蒋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7个月,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2元。公司还得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2520元,以上各项合计173502元。对于蒋XX主张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因无有效票据证明,未予支持。
对比蒋XX最初的处境,他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现在能拿到17万多的赔偿,这结果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对各项证据的梳理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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