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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超颖律师代理虚假诉讼案:当事人郑X获自首认定,单处罚金免于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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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4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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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朱XX、郑X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朱XX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诉讼。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为郑X辩护,提出主观无故意等意见。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郑X有自首情节,最终郑X被判处罚金,免于监禁。
贾超颖律师代理虚假诉讼案:当事人郑X获自首认定,单处罚金免于监禁

案件起始于朱XX为收回投入某酒店的资金,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该案件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于2009年开始在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担任郑X的辩护人参与案件。

贾超颖律师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案件中,他提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认为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凭借在检察院实习时对证据收集和案件审查的了解,他细致分析案件证据,寻找对郑X有利的辩护点。

贾超颖律师还曾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刑事审判庭担任助审工作,这使他熟悉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和规则。他指出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庭审过程中,他依据在法院积累的经验,有条理地阐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当地法律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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