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有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案号为(20XX)浙0XXX刑初7XX号。被告人王X在这起案件中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7月,傅X(已判刑)与彭X1、彭X2签订了茅台酒居间协议,约定以1499元/瓶的价格代办40件53°500ml飞天茅台酒。傅X通过王X向上家(身份不详)订购假冒飞天茅台酒,然后直接发货给彭X1、彭X2。王X在明知上家销售的是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仍协助完成了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82,000元。后来王X与上家失联,也就没支付货款。公安机关先后查扣了假冒飞天茅台酒共237瓶,经鉴定这些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过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025年X月XX日,王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2025年X月XX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X月XX日立案,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
王X被抓后,他和他的家属都陷入了极度的恐慌和焦虑中。王X在看守所里整日忧心忡忡,担心自己会面临很重的刑罚,家属们也是四处奔走,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这个时候,家属找到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田小馨律师。田小馨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了案件,她不断地会见犯罪嫌疑人王X,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还为他提供法律分析。她积极地为王X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田小馨律师与经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交换了案件的法律意见。她从法律层面去打动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目的是减轻量刑建议。
田小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及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方面占比约68%,同时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人王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2,000元。王X原本担心自己会面临更重的刑罚,现在这个结果对他来说已经算是比较好的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是打法律依据,这个案子能让王X获得相对较好的结果,靠的是田小馨律师不断地会见、沟通,从法律层面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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