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某泵业公司(XXXX)与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化公司)、被上诉人某新材料公司(中公司)在20XX年X月XX日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约定XXXX向化公司、中公司供应化工泵,合同总价128万元。合同里有两个关键条款,第7.1条约定XXXX收款需以中公司向化公司付款为前提;第9.1条约定“甲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对逾期付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XX年X月XX日,设备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后,化公司、中公司却没按约定支付验收款384000元及质保金128000元,合计欠款512000元。20XX年X月XX日,中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函》确认了欠款。XXXX多次催款无果,只能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化公司、中公司共同支付货款512000元及违约金12800元。可化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声称自己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付款条件也未成就。
当时,XXXX的负责人接到化公司上诉状时,整个人都没了主意,担心货款追不回来。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邵如阳律师。
邵如阳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仔细研究合同文本,发现合同首部当事人信息、中产品交付、验收、结算以及违约责任条款,都把化公司与中公司并列表述为“甲乙方”,特别是第9.1条明确将二者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主体和违约责任承担主体。这是认定化公司为共同买受人的关键证据。
同时,邵律师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指出合同第7.1条“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是大型企业给中小企业设置的不合理付款条件,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为了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邵律师收集了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证据。在违约金方面,他也准确理解合同约定,主动向法院说明违约金上限,避免了争议。
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邵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XXXX的判决。针对化公司的上诉理由,邵律师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逐一反驳。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化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原本XXXX担心货款要不回来,现在不仅成功追回货款,还获得了违约金。
邵如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他精通日语和英语,还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在处理涉外商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法律事务方面很有优势。这起案件能胜诉,靠的是邵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分析和对法律法规的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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