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案例一: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年1月至9月,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他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郭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郭X的律师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法院查明,郭X只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而公诉机关认为郭X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认定郭X为从犯。因为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郭X并非决策层,只是执行销售任务,对犯罪的推动作用有限。
第二,郭X的量刑情节。律师提出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赔15万元,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郭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基于这些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后,决定对郭X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案例二: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这个案件也有几个关键争议点。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郝XX的律师认为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法院未采纳律师这一辩护意见。
第二,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律师认为郝XX系从犯。法院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郝XX为从犯。因为郝XX虽然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并非核心决策人员,其行为是在公司整体框架下进行的,对犯罪的主导作用较小。
第三,郝XX的量刑情节。律师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郝XX符合这些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被高额收益迷惑。如果承诺的收益过高,很可能存在风险。其次,对于公司的投资项目,要仔细了解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要盲目跟风。最后,如果发现自己参与的投资可能存在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避免陷入犯罪风险。
结尾
这两个案例中,郭X和郝XX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但由于各自的情节不同,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这体现了法律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到公平公正。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陈晓伟律师,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中国政法大学打下的扎实功底,让他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而且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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