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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易蓬:民商领域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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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4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崔易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2535051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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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崔易蓬是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在广东中山深耕民商事领域多年,累计承办案件超过3000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纠纷案件。
崔易蓬:民商领域的法律守护者

在某村民委员会与两家企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2013年村集体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同时明确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经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崔易蓬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固定违约证据,调取租赁协议、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达数百万元。明确解除节点,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针对承租方“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合同解除权形成权,且承租方虽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以尊重。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避免诉求虚高。最终,法院采纳崔易蓬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在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甲与原共有人乙共同登记为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权利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不动产被征收,总征收补偿款近200万元,由甲指定的侄女丙、丁代为领取。甲征收后与戊登记结婚,十余天后去世,戊以甲配偶身份诉至法院,主张分割甲名下二分之一征收补偿款并要求丙、丁全额返还。崔易蓬接受丙及丁委托,核心抗辩方向为案涉补偿款中包含丙、丁自行搭建及栽种部分的专属权益应剔除,甲生前已将补偿款赠与丙、丁,且二人长期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戊作为短期配偶无权全额分割遗产。承办律师梳理征收补偿明细,收集锌铁棚搭建收据等证据主张专属权益;调取甲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记录,走访村民制作证言笔录,证明丙、丁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核实甲与戊婚姻登记时间,指出戊未举证尽到扶养责任且存在不当行为;申请对甲生前笔迹进行鉴定强化抗辩逻辑。庭审中紧扣核心观点质证原告证据。法院采纳部分核心观点,认定部分款项不属于共有财产,采信丙、丁扶养较多主张,酌情判定二人分得甲份额中30%款项,剩余70%由戊继承,最终判决丙向戊返还补偿款67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求的9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认可结果未上诉。

还有一起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委托人先后于2010年、2013年与被上诉人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主张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委托人认为2013年协议是前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诉求已超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被上诉人请求,委托人委托崔易蓬上诉。崔易蓬精准定性2013年协议性质,认为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款项性质合理;厘清法律关系与时效,结合土地实际情况主张被上诉人诉求缺乏基础;深度挖掘一审卷宗,指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维持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判项,撤销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款项判项,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崔易蓬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敏捷的思维,成功代理众多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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