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人饶X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饶X认为借款担保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台江区,应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单世中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等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便在该律所执业,拥有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湖城律师凭借其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知识,仔细研究了《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湖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饶X虽主张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台江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苏湖城律师抓住这一关键,强调被上诉人单世中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认定为有效。其在过往的执业生涯中,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对于此类合同约定及管辖权的法律适用有着深入的理解和实践经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苏湖城律师的观点合理合法。上诉人饶X关于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苏湖城律师不仅在此次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他还在行业内有着诸多贡献。他曾给福州实习律师培训班做专题讲座主讲《刑辩律师如何接案办案》等。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众多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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