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与林某是叔侄关系。2017年12月,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陈女士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先生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及其妻子彭某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和陈女士是实际产权人,自己和彭某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配合过户。
然而,当林先生和陈女士要求过户时,彭某却拒绝配合,林某虽同意但因彭某反对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先生和陈女士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林某和彭某辩称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已返还林先生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也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自己。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出资证据方面,有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先生支付;权属确认文件是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原告为实际产权人;通话录音中,林某承认房屋由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受彭某阻碍;实际控制事实是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通过挂失补办新证,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做法。
面对被告“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的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矛盾,款项与购房款不一致,无法证明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在庭审中,刘律师强调若房屋已转让给被告,原始产权证和钥匙不应由原告持有,被告也无需挂失补办新证,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同时,刘律师还妥善应对了第三人抵押权问题。被告在诉讼前已将房屋抵押给信用社,刘律师先行确认物权归属,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预留法律空间。起诉之初,刘律师及时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房屋,防止被告转移或处分房产。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房屋已被抵押,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借名买房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视证据的留存。遇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保留好出资凭证、权属确认文件等关键证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借名买房前,应签订详细的协议,避免后续出现纠纷。同时,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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