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TX对A公司享有的货款及利息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执行时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20XX年X月,A公司在明知负债情况下,将对湖南B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ZX,导致TX债权无法实现。于是,TX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张双意律师已承办大量案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固定债权基础,确立原告主体资格。凭借曾处理众多债权债务案件的经验,她提交生效判决、执行裁定等文书,证实TX债权合法有效、A公司系债务人且长期未履行。这一行为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接着,张双意律师深挖恶意事实,戳穿虚假债权抗辩。她利用自身在民商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查明ZX某系A公司原代理律师,明知A公司情况仍与配偶虚构借款、配合转移债权,主观恶意明显。
之后,张双意律师精准适用法律,紧扣撤销权核心要件。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论证A公司转让财产符合撤销情形,且撤销范围以TX债权为限合法有据。她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运用能力,使得诉讼方案更具说服力。
在二审阶段,面对ZX、ZX某上诉主张,张双意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坚持法律适用正确、撤销权成立,同时认可律师费承担主体的程序瑕疵,协助法院精准改判。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张双意律师核心代理意见,撤销《债权转让协议》部分内容,恢复债权可执行状态,改判律师费承担主体,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ZX负担。张双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负责态度,成为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实力派律师,多次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二审改判等成效,获得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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