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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债权人竞争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精准厘清法律规则与优化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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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8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光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41人 执业12年
律所: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3201410422082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0852361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团队成员执业时间长,执业经验丰富,坚持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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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原告虽经司法确认债权,但未明确优先受偿权,且其他债权人提出多项抗辩。李光伟律师围绕核心要点展开代理,精准区分款项范围,提出合理主张。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障了债权优先清偿。
多债权人竞争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精准厘清法律规则与优化诉讼策略

2025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住楼盘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后,一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在法庭上展开。当法官询问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时,项目其他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提出多项抗辩,气氛瞬间紧张起来。

这起案件中,原告园林建设公司通过三方协议受让案涉工程债权并完成剩余施工。经法院司法确认,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420万余元,但未明确优先受偿权。原告为保障债权优先清偿,委托李光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347万余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李光伟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现为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接案后,他围绕工程质量合格、债权转让合法、工程已与主体融为一体、行权期限合法等核心要点展开工作。他精准区分工程款与保证金范围,主动剔除不具备优先受偿条件的履约保证金,聚焦合法工程款主张权利。针对第三人提出的供配电工程属于附属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原告不具备电力施工资质合同及债权受让无效,款项包含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等抗辩,李光伟律师逐一依法驳斥。

一审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仅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质量合格;合法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优先权;供配电工程属于房屋建筑配套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依法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对案涉项目折价、拍卖价款在249万余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另一起某商贸公司诉某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李光伟律师代理二审时,广泛收集被告关联公司信息、所有关联公司涉诉情况,精准分析,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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