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8年间,浙江省义乌市发生一起合同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在2017年4月底,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周X及其家属找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的贾琦律师,贾琦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安徽宿州砀山县执业,接到委托后,他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周X,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开始仔细研究案件。
贾琦律师在深入阅卷和多次会见周X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虽周X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周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同时,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在庭审这个关键节点,贾琦律师采取了有力的辩护动作。他在庭审中提出了“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向法庭指出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的行为不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在其他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已积极退赔大部分款项,社会危害性低。这一辩护意见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庭重新审视周X的行为和涉案金额。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贾琦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准确区分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避免了将一些民事履约不能的情况过度刑事化;二是强调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案中的核心地位,为类似案件的认定提供了参考;三是体现了积极退赔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四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周X得到了相对公正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对于此类案件,司法裁判趋势更加注重准确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强调“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避免将正常的商业风险或民事违约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犯罪。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退赔情节也会给予充分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贾琦律师在周X合同诈骗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顺应了这一司法裁判趋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此外,贾琦律师还曾代理某物流公司申请再审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某物流公司因与焦X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之前的民事判决,贾琦律师及团队接受委托后,经对原审案卷材料深入分析,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符合法定的再审申请条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准备了详实的申请理由与证据材料并提交再审申请。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裁定本案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程序性胜利和缓冲时间,这也体现了贾琦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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