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个体工商户【被告人E】,他卷入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中,面临着公诉机关的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多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被告单位】在2015-2020年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甲片4662.9公斤,加工成中药饮片后非法销售4333.37公斤;【被告人E】在2015-2018年向该单位非法销售穿山甲甲片2344.75公斤,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重罚。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被告人E】委托了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的郑晓龙律师为其辩护。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尤其在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其中婚姻案件占比约38%。他还身兼多项社会职务,如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并且获得了众多荣誉,如2020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22年被评为优秀律师等。
接受委托后,郑晓龙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全面梳理了涉案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先后查阅了数十份相关资料,进行了5次深入的证据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穿山甲甲片数量认定存在疑问,相关银行流水包含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于是,他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穿山甲甲片数量认定存疑,相关银行流水包含其他中药材交易款项;二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三是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主动退赃,法律意识淡薄且无主观恶性扩大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郑晓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中药材行业经营特点,对案件中行政许可、涉案物品价值核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进行深度研判。他的辩护意见既贴合行业实际,又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涉案数额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研判、被告人具有坦白及自愿退赃等从轻情节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E】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炮山甲13.76公斤依法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164132.5元。法院另对其他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依法裁判,【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00万元。
【被告人E】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他评价郑晓龙律师:郑律师专业负责,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他仔细研究证据,为我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度。郑晓龙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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