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2017年10月中下旬至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董X、管XX经事先商量,分时段在嘉善县魏塘街道五洲医院西XX及东南侧围墙空地等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董X、管XX在各自开设的时间段内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10000余元。董X曾因犯盗窃、抢夺罪被判处合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此次因于XXXX年X月XX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管XX因于XX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胡多兵律师在该案件中发挥了专业优势。在庭审过程中,胡多兵作为管XX的辩护人,提出了相关辩护意见。虽然管XX到案后未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构成条件,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的意见,但辩护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这体现了胡多兵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能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分析案件情况,提出合理的法律观点。胡多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判决结果。
最终,XX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董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依法予以没收,从董X处扣押的人民币500元、从管XX处扣押的人民币4200元折抵其各自罚金,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通过胡多兵律师的专业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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