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对于施工方来说,辛苦完成工程却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张X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作为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却面临着工程款被拖欠的问题。
张XX于2014年2月开始施工山东XX公司乙烯衍生物工程12万吨/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装置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道预制安装施工,虽在4月28日才与被告设立的山东XX项目部签订《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但工程一直在有序推进。然而,施工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张XX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自行垫付了大量工人工资。工程于2014年11月施工结束并交付被告,且该项目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却一直拖欠张XX垫付的工人工资,多次催告无果后,张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关键时刻,张XX找到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和沈XX律师。童彬超律师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高学历,至今已有13年的执业经验。他专注于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尤其在金融保险类刑事案件方面造诣深厚,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在接手张XX的案件后,童彬超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虽约定了碳钢管道、不锈钢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单价为暂定价格,但明确此价格包含了员工薪酬等多项费用,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张XX主张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但被告不认可,且张XX未提供相关证据,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申请了鉴定。原告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被告申请对工程消耗的焊材、气体价款进行鉴定。然而,由于双方未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导致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面对这种情况,童彬超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积极为张XX争取权益。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已履行的内容按折价补偿处理。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的为准,即工程款XXX.59元。由于被告无法提供焊材、气体价款的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被告未提供罚款的证据,罚款不予认定。扣除已付款和50套工作服的费用后,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并需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童彬超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秉持着“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张XX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在面对鉴定难题和证据不足等问题时,沉着应对,积极寻找解决方案。正是这种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使得张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回顾童彬超律师的过往经历,他在众多案件中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保险理赔领域,他帮助众多客户解决了重疾险拒赔、未如实告知拒赔等问题;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不起诉、撤案等结果。此次在张XX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同样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张XX追回应得的工程款,再次证明了他的实力和价值。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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