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中,气氛紧张。上诉人百公司手握商标专用权,指控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局势变得复杂。
王丹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面对这起棘手案件,她凭借理工科与法学复合背景以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展现出强大的专业能力。她仔细研究案件,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XX公司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查阅《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后,王丹律师更加坚定了自己的观点。她在法庭上充分举证和论证,让法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实际情况,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最终,王丹律师成功为XX公司免除24万元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和群体纠纷,维护了客户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此案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明确了开发商注意义务边界。王丹律师用专业和负责,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客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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