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协助保税仓储企业完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不起诉人刘XX系该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晓阳的不懈努力。自2016年执业以来,黄晓阳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还是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依法行政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等。
接案时,黄晓阳初步判断刘XX虽为公司主管人员,但在整个走私链条中可能处于从属地位。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认为若能证明刘X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便有从轻处罚的可能。
证据收集过程困难重重。黄晓阳多次前往涉案公司,与员工沟通,收集公司运营资料,以证明刘XX并非决策核心人物。他还调取了刘XX的工作记录、邮件往来等,试图还原其在公司业务中的实际角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他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刘XX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刘XX作为主管人员,应对公司走私行为负主要责任。黄晓阳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他指出刘XX在公司决策中并无主导权,只是按照上级安排执行任务,符合从犯特征。同时,他强调刘X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在关键环节上,黄晓阳通过向检察院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成功扭转局面。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阐述刘XX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决定对刘XX不起诉。黄晓阳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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