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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律师辩护助力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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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5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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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底,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三人打起了歪主意,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到杨先生,从其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先生则负责联系购买方。余先生以李先生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向两家公司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差价,三人按约定分成。经查明,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xx公司向不同公司虚开的发票税额分别达792016元、392182.76元、483606.96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律师辩护助力从轻量刑

案发后,李先生和余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先生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在侦查期间也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给出了量刑建议。

李先生的辩护律师李坤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他发现李先生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基于这些情况,李坤在庭审中提出,李先生此次是初犯,且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其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李坤提出李先生系从犯的观点,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不过,法院认可三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余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普通人往往容易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陷入犯罪泥潭。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要保持冷静,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一旦面临指控,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为其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要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避免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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