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和被告浙江甲X公司、戴某、李某、叶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从2012年2月开始,浙江甲X公司就和毛某有了多笔借贷往来。比如2012年2月3日,公司向毛某借了100万元,这笔钱后来还清了。之后2012年4月20日借了250万元,2012年7月12日借了100万元,这两笔到2014年12月25日都还没还,还把还款期限延期到了2015年6月30日。
就在2014年12月25日这天,公司又要向毛某借钱,还出具了《借据》,约定借500万元,还款时间是2015年3月30日,利息是月利率2%,按月支付,戴某、李某、叶某在连带责任担保方处签了字。第二天,毛某就给公司转了500万元。
后来,公司在2015年3月25日、4月1日、4月8日、4月13日分别还了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15年4月22日,公司又向毛某借了150万元。2018年2月14日,公司又还了100万元。
到了2022年,毛某把公司和戴某、李某、叶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归还350万元借款,还要支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另外还要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700元,并且让戴某、李某、叶某对这些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也都由被告承担。
当时被告这边压力特别大,公司觉得借款已经还清了,可毛某不这么认为,还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被告心里特别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担心会败诉,要承担一大笔费用。
我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我发现毛某提交的照片证据,里面的《借条》和他起诉的金额对不上,而且双方对照片内容也没达成一致,所以这个证据证明不了借款没还。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虽然是单方面制作的,但里面的请款单、业务回单和银行流水都能对应上,所以我觉得这个证据是真实的。还有毛某提交的网上银行个人明细查询和被告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的回执,因为中国XX对2018年前网上银行个人明细查询是否可见附言有相反陈述,所以这两份证据都不能用。
最关键的是《借据》,毛某和公司提交的《借据》有差异。毛某说借款当天他就把《借据》空白内容填好了,交给戴某拿去盖章;公司说借款当天毛某给的是打印好的空白《借据》,因为资金没确定,所以让先空着,第二天毛某确定能借500万元,打款后给了公司填好的《借据》复印件。我分析后认为公司提交的《借据》复印件更可信。因为毛某和公司之前的借款习惯都是打印内容,没有空白处,就这次有手写内容,而且之前的借款公司还款都有困难,毛某在350万元没还的情况下还借500万元六年,这不符合常理。
在法庭上,我把这些分析和观点都详细阐述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案涉借款在2015年就已经清偿完毕,驳回了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46元,减半收取计17823元,由毛某负担。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合理推理,找出了案件的关键问题,让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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