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质监局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的XX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是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法定代表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公司经营中,黄XX负责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孙XX和孙XX分别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并喷涂假冒商标,且每月从公司获取约7000元工资。案发后,当事人找到从2014年开始在南京执业的程豪律师,程豪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开始调取初步证据。
程豪律师在2018年6月20日南京XX公司出具《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后,深入研究该报告。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侵权认定等相关法条,从报告中寻找关键证据。通过仔细审查,发现报告中部分数据的统计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部分销售数据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误差。程豪律师还从公司的财务记录、生产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从公司内部获取了一些能够证明实际销售情况与审计报告存在差异的证据,这些证据揭示了案件中实际涉案金额可能并没有审计报告显示的那么高这一关键事实。在这个阶段,程豪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了重新核算涉案金额的方案。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程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虽然被告单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涉案人员孙XX和孙XX只是普通员工,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对商标使用规定的误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提出对黄XX等人从轻处罚的建议。这份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走向,检察院开始重新审视案件,对涉案金额等关键问题进行再次调查。
最终,在程豪律师的有效辩护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但给予缓刑判决。这一结果的意义在于,首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受到过重的刑罚。其次,对于企业来说,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再者,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让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借鉴其辩护思路和方法。最后,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越来越受到重视,法院在裁判时会严格审查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等因素。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关系到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于这类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也提醒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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