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先生(化名)是一名个人投资者。他因信赖某上市公司甲公司及其关联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2014年6月11日(虚假陈述实施日)至2016年12月24日(揭露日)期间购入了该公司股票。后来,虚假陈述行为暴露,股价大幅下跌,秦先生遭受了投资损失。秦先生委托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甲公司、其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乙公司、保荐机构丙公司以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秦先生接到损失通知时,整个人都懵了,这些钱是他多年的积蓄。他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茶饭不思。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们第一时间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团队做了大量工作。
他们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精准确定了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同时,徐晓律师强调“推定信赖”原则,指出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
为了应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此外,徐晓律师还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先生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审计机构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秦先生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可能只能挽回一部分,甚至有可能一分都拿不回来。但在徐晓律师团队的努力下,他获得了全额赔偿。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徐晓律师团队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把每一个证据都梳理清楚,每一个抗辩理由都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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