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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更新时间: 2022-06-08 11:20:13
律师解答
1.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试用期不得转让;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不得转让;
3.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能转让;
4.房地产已经建成的,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不能转让;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6.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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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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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次阅读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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